生产用水检测政策背景
1、消毒产品车间生产用水检测:按照《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修订卫生部令第27号)第二十条:消毒剂、消毒器械、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取得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从事消毒产品的生产。申报卫生用品的需提供生产环境检测报告;生产皮肤粘膜消毒剂、抗抑菌制剂(用于洗手的除外)需提供净化车间洁净度的检测报告;生产用水检测报告(抗抑菌制剂、隐形眼镜护理用品、灭菌剂和皮肤粘膜消毒剂提供)。
2、化妆品车间生产用水检测:按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新办或续办化妆品卫生许可证,都需要提供生产用水检测报告
生产用水检测项目
生活用水检测项目:总大肠菌群、菌落总数、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砷、镉、六价铬、铅、汞、硒、铝、铁、锰、铜、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氟化物、硝酸盐、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耗氧量、挥发酚类、溴酸盐、甲醛、亚氯酸盐、氯酸盐、总硬度、、氰化物、三氯甲烷、四氯化碳、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总α放射性、总β放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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