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B/T 1333-2004 背提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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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T 1333-2004.Handbag and knapsack.
6.3.1.2摆动试验
背提包按规定负重,分别试验背带、提把:悬空挂起,背带处于*长状态,或提把与摆动轴的距离为50cm~60cm,摆动20次(往、返记作1次),摆动角度为60°±3°,摆动停止后检验背带、提把、钩E是否牢固。在2min内测*起连接作用的带裨类部件的长度,与原柈长度相比,其变形是否超过30%。
6.3.2缝合强度
取背提包主要部位上缝合面料两块,而积分别为60 mm × 60 mm,上下夹具夹量宽50mm,洪(30士2)mm,用拉力机测试,拉伸速度(100主10 )mm/min,至拉断(线或面料)为止,结果取*低值,如果拉力机显示数值超过缝合强度规定数值,而试样未断,可中止试验。
6.3.3配件
常码锁类用手拨动字轮,其他品种锁用钥匙插入后,开、关记作…次,插接件、磁扣件手动开合i!作一次,制试200 次。
6.3.4 拉链耐用牢度
选取拉链长度20cm,以20次/min的速度进行测试,开、合记作一次。拉链长度不足20cm,在链*大长度范围内进行测试。
6.3.5―摩擦色牢度
在背提包大面.上直接卜样试验:
a)皮革和人造革、合成革按QB/T 2537的规定进行检验,·十擦50次,湿擦10次;b)织物料按GB/T 3920-1997的规定进行检验。
6.3.6五金配件
按QB/T 2002.1—1994、QB/T 2002.2一1994的规定进行监验。
7检验规则
7.1组批
·以同品种原料投产、按同…生产工艺生产的同品种的产品组成个检验批。
7.2出厂检验
7.2.1产品出厂"前必须经过检验,经检验合格并附有合格F(或检验标识)方可出厂。
7.2.2检验项目
外观质量、负重、配件、拉链。
7.2.2.1外观质量
按6.2的规定逐件检验。
7.2.2.2负重、配件、拉链
在外观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件,按6.3.l、6.3.3、6.3.4的规定进行检验。
7.2.3 合格判定
7.2.3.1单只判定
负重、配件、拉链、外观质量中的主要指标有一项不合格,即判该只产品不合格。外观质量中次耍指标不合格项不超过两项.则判该只产品合格。
7.2.3.2批量判定
:只产品全部合格,则判该批产品合格。
7.3型式检验
7.3.1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结构、T艺、材料有重大改变时;
b)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QB/T 1333-2004 背提包标准内容仅部分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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