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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混凝土试件的检测取样

时间:2023-12-28 10:26:22 点击次数:0
 

根据《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年版),《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2010),《预拌混凝土》(GB14902-2003),用于检查结构构件和建筑地面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混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留置规定为:

1、每拌制100盘但不超过100立方米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 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其取样次数不得少于一次;2、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立方米时,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每200立方米取样不得少于一次;3、同一楼层、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4、建筑地面混凝土试块的组数,按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不少于1组。当每一层(或检验批)建筑地面工程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时,每增加1000平方米应增做1组试块;小于1000平方米时按1000平方米计算。当改变配合比时,亦应制作相应组数的试块;5、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标准养护试件,同条件养护试件的留置组数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6、对混凝土结构工程中的各混凝土强度等级,均应留置同条件养护试件;

7、同一强度等级的同条件养护试件,其留置的数量应根据混凝土工程量和重要性确定,不宜少于10组,且每项工程不应少于3组。

8、预拌(商品)混凝土,出厂检验试样每100盘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1次,每一个工作班拌制的相同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9、对混凝土灌注桩,每浇注50立方米必须有一组标养试件,小于50立方米的桩,每根桩必须有一组标养试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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