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砂、石验收
根据《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2002)(2011年版),《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2011),砂、石的检验取样规定为:
1、使用单位应按同产地同规格分批验收取样送检。用大型工具(如火车、货船或汽车)运输的,以400立方米或600吨为一验收批。用小型工具(如马车等)运输的,以200立方米或300吨为一验收批。不足者亦为一批计。
当砂或石的质量比较稳定、进料量又较大时,可以1000吨为一验收批。
2、对于砂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和泥块含量检验;如为海砂还应检验其氯离子含量。
3、对于石子,每验收批至少应进行颗粒级配、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含泥量、泥块含量及针、片状颗粒含量检验。对重要工程或特殊工程应根据工程要求,增加检测项目。碎石应进行强度试验,一般可进行压碎指标检验,配制C60及以上砼时应进行岩石抗压强度检验。
(二)取样方法
每验收批取样方法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1、在料堆上取样时,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取样前先将取样部位表层铲除。然后对于砂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8份,组成一组样品。对于石子由各部位抽取大致相等的15份(在料堆的顶部、中部和底部各由均匀分布的5个不同部分取得)组成一组样品。
2、从皮带运输机上取样时,应从机尾的出料处用接料器定时抽取,砂为4份,石子为8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3、从火车、汽车、货船上取样时,应从不同部位和深度抽取大致相等的砂为8份,石子16份,分别组成一组样品。
4、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项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试样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处理。
5、取样数量对于砂子,一般30kg,对于石子一般100~120kg。
6、若检验不合格时,应重新取样。对不合格的项目,进行加倍复验。若仍有一个项目不能满足标准要求,应按不合格产品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