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排放的检测项目与标准
时间:2022-01-04 14:53:25 点击次数:0次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规定的废水、污水。
一检测项目
总汞、硫化物、氨氮、氟化物、甲醛、苯胺类、阴离子表面活性剂、总铜、总锌、总锰、有机磷农药、粪大肠菌群、总余氯、乐果、对硫磷、甲基对硫磷、马拉硫磷、五氯酚及五氯酚钠、三氯甲烷、四氯化碳、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乙苯、邻-二甲苯、对-二甲苯、间-二甲苯、氯苯、邻-二氯苯、对-二氯苯、对-硝基氯苯、2,4,-二硝基氯苯、苯酚、间-甲酚、挥发酚、总氰化合物、总镉、总铬、六价铬、总砷、总铅、总镍、总银、pH、色度、悬浮物、五日生化需氧量、化学需氧量、2,4-二氯酚、2,4,6-三氯酚、邻苯二甲酸二丁酯、邻苯二甲酸二辛酯、丙烯腈、总硒
二检测标准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高允许排水量。
三取样要求
1、取样位置:排污口处。
2、样品容器:矿泉水瓶或其他干净的可密封的容器,用样品水冲洗3遍,再装好样品水并密封。
3、样品量:根据检测项目500--2000ml。